在香港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須知
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任何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向香港海關申請牌照。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匯款服務。在香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持牌人須獲香港海關發出牌照後方可經營金錢服務。牌照有效期一般為兩年,故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須申請續牌,以繼續經營其金錢服務。
金錢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
匯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申請表格,以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的法團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 (如適用)的申請表格,以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 每一個經營金錢服務處所的 i) 已加蓋釐印租約或業權記錄 及ii) 處所平面圖
香港海關收到牌照申請書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在檢閱文件及作出提問後,香港海關將與申請人會面,以檢查文件正本、繳費紀錄,申請者將於會面後正式簽署牌照申請書。
如申請獲批,香港海關將正式發出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牌照上會清楚訂明
- 持牌人可經營金錢服務的每個處所地址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施加或修改的發牌條件 及
- 牌照有效期。牌照持有人的名稱及處所地址亦會載於香港海關的持牌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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