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要點及須知
2015年5月22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工作安排正式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為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公開募集投資基金的互認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使獲得認可的基金可以在內地及香港同時發售。對於加強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之間的監管聯繫及合作,這一舉措也代表著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鑑於不少國內基金公司正積極考慮赴港註冊基金,天智合規顧問作為多家知名的基金公司的在港外部合規顧問,現率先向大家發出以下要點及須知,解述有關內地基金在港註冊作零售發售的條件及要求。
基本原則
就已經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以下簡稱“所屬司法區”)有關當局註冊或授權的,並正在向另一司法管轄區(以下簡稱“東道司法區”)申請授權、或已獲得授權向本地公眾投資者發行的基金,基金互認基於將以下原則進行:
a) 該基金必須滿足東道司法區相關機構不時頒布的相關資格要求;
b) 該基金必須仍然保留其在所屬司法區相關監管機構的授權或註冊,並被允許在所屬司法區內向公眾投資者進行出售
c) 該基金的運營和管理在原則上必須遵照所屬司法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的要求進行
d) 該基金在東道司法區的銷售及分銷必須符合東道司法區適用的相關法律及法規
e) 該基金也需要符合東道司法區相關機構頒布的附加條例,包括規管基金授權及註冊、授權後的持續合規、以及基金在東道司法區銷售及分銷的相關條例
f) 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確保所屬司法區及東道司法區投資者得到公正與同等的待遇,包括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權利行使、投資者補償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一般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申請香港證監會授權或已獲授權的公開募集投資基金,必須遵照《香港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以下簡稱“證監會手冊”),以及香港證監會可能不時頒布的通告、指引及其他要求。在上文設定的有關原則的基礎之上,如果某內地基金符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則通常該基金會被視為大體上已經滿足香港證監會的要求,並會在申請獲得授權向香港公眾發行該基金的過程中享有簡化程序。但謹此註意香港證監會會不時發出不同種類的公告列出最新的合規要求及細節。
然而,內地與香港的法規及市場慣例可能會存在差異。同樣的,某些內地法規及市場慣例可能不適用於在香港發售的基金。為了確保對投資者的保護以及與香港現存已獲得證監會授權基金的一致性,以下列明了在基金互認下,內地基金在申請獲得香港證監會授權向香港公眾發行時需要遵守的補充要求;以及在獲得證監會授權後,該獲認可內地基金(見以下第5段的定義)所需要遵守的香港證監會要求。中國證監會則會就合資格香港基金在內地發售的認可要求做出單獨的規定。
此後,符合香港證監會授權資格、及已通過基金互認獲得香港證監會授權的內地基金,將被稱為獲認可內地基金。
資格要求和符合條件的基金類別
在本初始階段的基金互認中,只有普通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非上市指數型基金和指數追踪交易所買賣基金被認為是合資格的。香港證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在未來將基金互認擴展至包括其他類型的產品。
此外,申請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內地基金必須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a) 該基金的成立及管理和運營必須遵照大陸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的要求;
b) 該基金必須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在中國證監會註冊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c) 該基金成立時間必須超過1年;
d) 該基金規模必須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其他貨幣的等值金額;
e) 該基金的主要投資市場不得為香港;以及
f) 出售給香港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單位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規模的50%。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需要遵照內地法律法規進行註冊及運營,並需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進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不能是中國證監會過去3年內進行監管處罰過的對象。若管理公司成立不足3年,則需要從其成立之日起計。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不能將其投資管理職能委託給在大陸以外地區運營的第三方。
對託管行的要求
獲認可內地基金必須委任一個託管行,且該託管行必須是符合內地法律法規的、合資格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行。
在香港的代表
每一個獲認可內地基金必須委任一間香港公司作為其在香港的代表。請注意,有關香港的代表或須持有相關合適的在港證監會牌照,例如香港證監會的1號牌照。牌照申請可需時數月及要有港幣500萬元的註冊資本,但可以同步進行申請。
該獲認可內地基金的香港代表公司必須遵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9章的規定。
運營及持續合規要求
所屬司法區監管
獲認可內地基金必須保留其在中國證監會的註冊及向內地公眾發行基金的資格,並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持續規管和監督要求。
組成文件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須確保其組成文件可以隨時供香港公眾查閱,包括香港代表公司應在其營業場所內於正常辦公時間免費提供這些文件,以及在適當付費的情況下可接受對這些文件的複印。
定價誤差及交易改動/暫停/延期
當獲認可內地基金發生定價誤差、交易改動、暫停及延期且需要向中國證監會通報時,香港證監會也應得到相應通報。所以閣下也要設定常規的合規機制以保證能符合相關的通報要求。
司法管轄區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應進行有效及妥善安排,以確保當組成文件涉及訴訟及爭端時,香港法庭也可就獲認可內地基金的處理決策進行參與。這一點請注意或會導致組成文件需要稍作修改以符合以上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更改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更改必須符合內地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組成文件的相關條款。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及符合相關程序後,這些更改即可生效。在此之後,這些更改應提交給香港證監會備案。因此,請留意會有不少註冊後的後續合規要求。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更改不得違反適用的內地法律法規及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對於獲認可內地基金的任何更改,香港投資者都應當及時被告知。也要考慮有關給予香港投資者的通知或須以英文及中文繁簡體發出。
違反法規
當存在違反適用的相關內地法律法規及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的情況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及時通知中國證監會以及香港證監會,並及時糾正其違反行為。
獲得香港證監會授權之後,如果獲認可內地基金不再滿足本通告中列明的要求,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即刻通知香港證監會。該獲認可基金將不得繼續在香港公開發售,也不得再接受新的認購。
撤銷授權
獲認可內地基金獲得授權後,若果其基金管理公司想終止該授權,則其應根據香港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向香港證監會提出事先撤銷申請。有關撤銷申請或需要數星期的處理。
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香港證監會可以隨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查其授權,修改、添加或撤銷任何授權條件,或撤銷其授權。
銷售/分銷,推廣材料,持續運營信息披露及廣告
銷售/分銷
獲認可內地基金在香港的銷售及分銷,必須由香港證監會註冊機構或持牌機構執行。獲認可內地基金在香港的銷售及分銷必須遵守香港適用的與分銷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在香港的銷售及分銷商務必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在香港,一般會由獨立理財顧問或銀行作為分銷商。
推廣文件
與獲認可內地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應滿足完整、準確、公正、清晰、有效等原則,且應易於被投資者理解。故此建議有關推廣文件須先經由內部或外部合規顧問審核後才可作公開推廣之用。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推廣文件必須不斷更新,且應包含必要的介紹信息,使得投資者能對該被推廣的投資產品進行準確的判斷。
獲認可內地基金可以使用其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推廣文件。除非本通告中另作要求,相關事項例如推廣文件的文件類型、內容、格式、更新頻率及更新程序應遵照適用的內地法律法規及組成文件相關條款。此外,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推廣文件中,還需就香港監管要求進行補充,以滿足以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a) 根據《證監會手冊》重要通則部分中的5.6節的要求,推廣文件必須為雙語(中、英文);
b)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6.2A 節的要求,推廣文件中需要包含產品的主要事實特徵;
c) 根據《證監會手冊》重要通則部分中的7.4節的要求,推廣文件中需要包含問詢及投訴處理方案;
d) 推廣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需要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附錄C中3(d), 12, 16, 18, 18A, 19(a), 20 及23中相關要求;
e) 根據證監會手冊重要通則部分中的1.10節的要求,推廣文件中需要披露證監會授權事宜;
f)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的常見問題21(針對指數追踪交易所買賣基金),以及關於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上市基金常見問題7,推廣文件中需要就股票借貸進行披露;
g) 對於任何可能會對香港投資者產生影響的信息,需要在推廣文件中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採取合理的步驟和措施,確保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推廣材料及其修改能同時提供給內地和香港的投資者。如果推廣材料有任何修改,其修改版也應該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備案。
持續運營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採取合理的步驟和措施,以確保獲認可內地基金在持續運營中的信息(包括定期的財務報告、通知和公告)能同時被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獲得,以及確保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備案。除非本通告中另作要求,相關事項例如信息披露的文件類型、格式、內容、披露時間、更新頻率及披露信息內容應遵照適用的內地法律法規及組成文件相關條款。此外,獲認可內地基金還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a) 根據《證監會手冊》重要通則部分中的1.10節的要求,披露證監會授權事宜;
b) 投資者通知需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11.2(雙語(中、英文)通知),11.2A及11.2B的要求;
c)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對撤銷授權進行及時披露;
d)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對合併或終止進行及時披露;
e)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的常見問題21(針對指數追踪交易所買賣基金),以及關於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上市基金常見問題7,推廣文件中需要就股票借貸進行披露;以及
f) 任何其他可能會對香港投資者產生影響的信息。
獲認可內地基金可以使用其內地的財務報表為基礎在香港進行銷售,但需要提供以下補充信息:
a) 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附錄E中“投資組合”部分條款1和條款4,對投資組合進行相關披露;以及
b) 根據證監會手冊重要通則部分中的1.10節的要求,披露證監會授權事宜。
獲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應及時回复香港證監會有關獲認可內地基金的任何問詢。管理公司也應按要求向香港證監會提供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及財務賬戶)。
語言
如果提供給香港投資者的有關獲認可內地基金的文件為中文文件(包括推廣文件、產品特徵介紹文件、通知及公告),則該文件必須是繁體中文版本。如果該原始文件是簡體中文版本,則其繁體中文版本必須在考慮市場慣例和香港中文的習慣用法的基礎之上,真實且準確地反映原始文件的內容。因此也建議要找外部合規顧問等熟悉香港註冊基金合規要求的人士再作審閱。
廣告
在香港發布的任何有關獲認可基金的廣告,必須遵守適用的香港法律法規。
申請流程
- 香港證監會理解此次基金互認是首次允許獲認可內地基金向香港證監會申請授權。因此對於證監會的相關要求會如何實施,以及申請人應如何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符合要求等問題,鼓勵申請人儘早向香港證監會或外部合規顧問進行諮詢,並尋求澄清及指導。
- 香港證監會亦可能不時發布其他通告、常見問題及其他材料,為行業提供實際指導。具體信息請參見香港證監會網站或與投資產品部進行聯絡。
- 有關獲認可內地基金向香港證監會進行基金互認的申請流程,更多詳細內容已在信息清單中列明,該信息清單可在如下香港證監會網頁獲得:http://www.sfc .hk/web/EN/forms/products/forms.html
- 有關基金註冊需預備的申請文件眾多,且需時間預備及進行部分翻譯的前期工作。一般而言,處理註冊申請的時間或可達6個月及以上,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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